“关于学校财务资金存放银行”选择结果的公示
一、资金存放银行选择方式的确定
根据《四川省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川财库[2017]48号]第二章第五条之规定:资金存入银行的选择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学校2018年4月25日校长办公会决议,对学校资金存放管理与银行选择的方式采用集体决策方式在现有合作银行中选择确定资金放银行。
二、资金存放银行综合评分
2018年9月18日上午9:00(北京时间),由审计处抽取校内胡亚会担任组长的7人专家小组,对学校财务资金存放银行进行了综合评选,纪委办、监察处颜巧灵全程参与监督。专家组根据财务处提供的工作方案及评分标准对现有与学校合作的四家材料进行了综合评分,经综合评选后得分高低结果如下:(见附件)
第一名: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
第二名:乐山市商业银行市中区支行
第三名:工商银行乐山土桥街支行
第四名: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
三、资金存放银行选择的集体决策
2018年10月11日,学校校长办公会根据经学校专家组综合评分的结果,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意选择现有四家合作银行(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乐山市商业银行市中区支行、工商银行乐山土桥街支行、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作为学校资金存放银行合作单位。(见附件)
现将学校资金存放银行选择的结果在学校主页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从发布公告之日起算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全校教职工对结果有异议,实名向纪委办、监察处提出。
纪委办、监察处:弘毅楼501
招标中心 财务处
2018年10月22日
附件:银行综合评分和校长办公会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