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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服务)有关事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4年04月18日 来源:市财政局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现将我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协议供货(服务)采购范围
(一)办公自动化设备:服务器(仅限于非集成项目)、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路由器、交换设备(指交换机)、打印设备(指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热式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显示设备(指台式计算机的显示器)、扫描仪、复印机、投影仪(用于测量、测绘等专用投影仪除外)、多功能一体机、速印机、碎纸机、传真通信设备(文件、图文传真机)。
(二)电器设备:空调机(中央空调、精密空调除外)、普通电视设备(指电视机)、照相机及器材(包括数字照相机和通用照相机,含镜头)、通用摄像机(指普通摄像机)。
(三)公务用车:乘用车(包括轿车、越野车、商务车和其他乘用车)。
(四)公务用车维修。
(五)公务用车保险。
(六)公务用车加油。
二、协议供货(服务)商名单
(一)办公自动化设备协议供货商17家。
1.乐山中百科技有限公司
2.乐山市新蓝电脑有限责任公司
3.乐山市鑫海天科技有限公司
4.乐山市巨匠电脑发展有限公司
5.乐山市惠灵科技有限公司
6.四川宇森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7.乐山市汇贤科技有限公司
8.乐山市博约特科技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9.乐山市金乾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10.四川原音商贸有限公司
11.乐山市禾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2.乐山市科朋电脑有限公司
13.乐山正业商贸有限公司
14.四川福利来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15.乐山联合众志科技有限公司
16.乐山市行者电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7.四川乐山中百商场连锁有限公司
(二)电器设备协议供货商4家。
1.乐山中百电器有限公司
2. 乐山市天朗电器贸易有限公司
3.乐山市百威商贸有限公司
4. 乐山市佳宇商贸有限公司
(三)公务用车协议供货商12家。
1.乐山天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 乐山联合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3. 乐山市联合东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4. 乐山市联合阳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5. 乐山永畅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6. 乐山兆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7. 乐山征程荣威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8.乐山明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9. 乐山金华汽车经营有限公司
10.乐山市红中车业有限公司
11.乐山顺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2.乐山市联合润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四)公务用车维修协议服务商11家。
1.公务用车一类维修服务商3家。
(1)乐山兆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2)乐山天牛华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乐山安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公务用车二类维修服务商8家。
(1)乐山市炫盛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2)乐山市正鸿轿车维修中心
(3)乐山市兴业汽车修理厂
(4)乐山市市中区精工汽车修理厂
(5)乐山征程荣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乐山市联合润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7)乐山市联合东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8)乐山新大河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五)公务用车保险5家。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分公司
2.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
3.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
4.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
5.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
(六)公务用车加油协议服务商2家。
1.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乐山石油分公司
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乐山销售分公司
三、 协议供货(服务)执行期限
(一)办公自动化设备、电器设备、公务用车维修有效期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2016年4月15日止。
(二)公务用车采购、公务用车加油有效期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4月15日止。
(三)公务用车保险有效期自2013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4月15日止。
在此期间,协议供货(服务)商应向采购单位提供优质服务,并按协议或承诺书给予优惠,采购单位可通过乐山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leshan.gov.cn)→“政府采购”专栏→“定点供应”中查询中标产品的品牌、型号、配置、优惠率等详尽信息,也可通过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http://ggzy.leshan.gov.cn)查询。
四、 协议供货(服务)采购程序
(一) 办公自动化设备、电器设备采购程序。
1.采购预算在5万元以下的,采购单位应在协议供货商及中标产品范围内自行选择供货单位实施采购,验收合格后,协议供货商、采购单位在三日内填写《乐山市定点采购回执单》,并交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核、盖章,作为采购单位申请支付资金和报帐的必备依据。
2.采购预算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采购单位应填报政府采购计划表,送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审核后,交市政府采购中心按规定组织采购。
(二)公务用车维修采购程序。
1.采购预算在3万元以下的公务用车维修,采购单位应在协议服务商范围内自行选择服务商实施采购,验收合格后,协议服务商、采购单位在三日内填写《乐山市定点采购回执单》,并交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核、盖章,作为采购单位申请支付资金和报帐的必备依据。
2.采购预算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公务用车维修,采购单位应填报政府采购计划表,送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审核后交市政府采购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协议服务商范围内按规定实施网上询价采购。
(三)公务用车采购程序。
采购单位填报政府采购计划表并附政府同意购车的批复,经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室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审核后,交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单位应在协议供货商范围内自行选择符合政府、纪委规定标准的车型实施采购,验收合格后,协议供货商、采购单位在三日内填写《乐山市定点采购回执单》,并交市政府采购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采购单位填报的采购计划表和市政府办公室批文进行审核后盖章,作为采购单位申请支付资金和报帐的必备依据。
(四)公务用车保险采购程序。
1、采购预算在5万元以下的,由采购单位在协议服务商范围内自行选择服务商实施采购,验收合格后,定点服务商、采购单位在三日内填写《乐山市定点采购回执单》,并交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核、盖章,作为采购单位申请支付资金和报帐的必备依据。
2、采购预算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采购单位应填报政府采购计划表,送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审核后,交市政府采购中心按规定组织采购。
(五)公务用车加油采购程序。
采购单位须在协议服务商范围内自行选择服务商实施采购。
五、 协议供货(服务)采购的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在采购上述协议供货(服务)项目时,不得将项目分拆,化大为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不得在无协议供货(服务)资格的供货(服务)商处进行采购,如有发现将严肃处理。
(二)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货物验收报告和发票原件等书面材料具有法律效力。采购单位发现供货(服务)商有违反协议供货(服务)承诺的情况或其他问题的,应及时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或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反映。
(三)采购单位要自觉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无故拖欠货款,不得向供应商提出超出协议供货合同范围的其他要求,由此引起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自负。
六、监督管理
(一)市政府采购中心要加强对协议供货(服务)价格特别是最高限价的市场监测,对协议供货(服务)商履约情况进行日常跟踪调查和监督,建立协议供货(服务)商履约情况考核机制和诚信档案管理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采购单位、协议供货商有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的,可向市政府采购中心反映,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及时开展调查,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将考核、处理等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市财政局,作为今后政府采购时对供应商加、扣分的依据。
(二)市财政局要加强对采购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服务)商执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协议供货采购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对协议供货(服务)商实行动态管理和按月考核制度,市政府采购中心应严格执行《乐山市市级政府采购定点(协议)供应商日常管理办法(试行)》(乐市财政采〔2011〕16号),加强对协议供货(服务)商的日常监督、管理,市财政局将会同政府有关监督部门不定期地对协议供货(服务)商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如协议供货(服务)商在协议期间违反协议承诺,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协议供货(服务)商资格,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各单位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向市政府采购中心(联系电话:2421411)或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联系电话:2427703)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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