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师范学院采购与招标工作
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与招标行为,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省级部门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乐山师范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结合我校采购与招标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校内各单位(部门、教学院、研究机构、重点实验室)及个人科研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科研经费、捐赠资金、贷款和自筹资金等)通过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等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等。学校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
学校注资的独立经营实体采购参照本办法执行。科研设备采购参照《四川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川委办〔2016〕47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申请采购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采购项目已经过充分论证且被批准;
(二)采购项目的经费已经财务部门落实,同时需报政府采购的项目计划已由财务部门上报省财政备案;
(三)项目实施的场地以及场地水、电、信息网络等环境条件已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
第四条 学校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守纪、诚信原则。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必须于十月三十一日前对下一年度采购计划进行预判并精细编制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以各种理由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六条 学校采购的重大项目是指单台件价格或批量预算在200万元人民币(含20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或服务采购项目以及预算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含500万元)及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采购与招标工作,研究决定采购与招标工作的重大事项。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分管招标工作的校领导为副组长。成员由学校财务处、招标中心、基本建设处、审计处、实验与设备管理处、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等管理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
(一)全面审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讨论决定涉及安全、机密和抢险救灾的急、难、险、重采购项目的依法采购形式;
(三)审定招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审批学校“采购评标专家库”名单;
(五)审批重大采购(工程)项目招标相关文件和成交结果;
(六)审批和签订重大采购合同。
第八条 招标中心为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具体实施职能部门,代表学校从事采购与招标活动的组织与管理。主要职责:
(一)贯彻和宣传落实国家采购与招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制度,研究起草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工作流程;
(二)组织拟订采购文件,发布招投标相关信息以及成交公告,接受供应商报名,发售采购文件;
(三)组织校内采购项目评审工作,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协调、沟通和文件资料传递工作;
(四)负责采购与招标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五)负责组建学校“采购评标专家库”及管理;
(六)负责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公示及上传备案工作;
(七)负责政府采购项目专家抽取与监督。
第九条 学校相关归口主管职能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一)纪委办、监察处负责制定采购与招标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对学校采购与招标过程采取备案监督、现场监督、抽查监督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受理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中的有关投诉和质疑。
(二)财务处负责政府采购计划的上报与备案,采购资金支付并对采购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实验与设备管理处、科技与学科建设处、教务处、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业务归口管理的采购计划申请、审批、汇总和资金安排;
2.负责业务归口管理采购项目需求论证、技术参数以及评分标准的复议;
3.负责组织业务归口管理项目单位按政府采购合同范本进行采购合同的拟定与报(签)批工作。报(签)批程序按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4.负责指导业务归口管理项目的初验收工作以及组织最终验收;
5.负责协调业务归口管理单位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
(四)基建处负责基建工程相关项目预算、立项审批、工程量清单以及招标文件的初稿拟定;合同的拟定与报(签)批工作。
(五)审计处负责需要审计的基建工程等项目控制价审核以及决算审计;负责牵头抽取校内评审项目的评审专家。
(六)学校办公室负责全校采购合同的归口管理。政策法规与发展规划办公室负责合同合法性审查。
第十条 校内申请采购项目的教学院、相关牵头单位或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为项目承办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前期调研、需求论证、技术参数以及评分标准的制定;
(二)负责组织商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负责采购文件技术部分答疑;
(四)负责选派技术代表参与项目评审;
(五)协助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完成合同的洽谈、审查与会签;
(六)负责采购货物接受、安装和初验收,负责通知职能部门组织最终验收、办理资产登记和款项支付审批。
第三章 采购范围、限额标准及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货物、服务类
(一)达到《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的项目遵照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执行政府集中采购。
(二)四川省政府采购目录外预算金额5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由校内按政府采购程序组织集中采购。
(三)四川省政府采购目录外(非通用设备和非部门集中采购)预算金额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招标中心按《乐山师范学院零星采购实施办法》组织采购。
第十二条 工程类
(一)国务院工程招投标规模标准以上的工程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国务院工程招投标规模以下的达到《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项目按规定执行。
(三)国务院工程招投标规模以下,又达不到《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预算金额在5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实行校内集中采购。
第十三条 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学校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定点采购、询价采购、网上竞价和商场直购。
采购方式以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含义为准。公开招标是主要方式。
第十四条 凡涉及师生安全、机密、抢险救灾等不可抗力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
项目承办单位确定采购项目,提出书面(或OA系统)申请,经单位行政负责人同意签章,报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由招标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采购方式后实施。项目实施同时由项目承办单位及时整理完善并逐级上报相关证明和审批材料。
第四章 采购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 采购预算编制。各项目承办单位在申报经费预算的同时报次年采购计划。
全校行政办公相关设备、用品用具和环境改造等采购计划报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学及实验相关仪器设备和环境改造等采购计划报实验与设备管理处;科研与学科建设相关设备和环境改造采购计划报科技与学科建设处;高等教育质量工程设备采购计划报教务处;基建(涉及环境改造均由归口主管职能部门汇总报基建处)相关的项目由基建处统筹纳入采购预算编制。以上归口主管职能部门审核并进行分类汇总后交财务处审查落实经费。需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由财务处按要求上报政府采购计划。不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列入校内采购计划报招标中心。
第十六条 采购计划备案。政府采购项目由招标中心协助财务处根据财政批复预算,结合预算执行进度(由项目承办单位确定)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完成备案。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由相关归口职能部门报招标中心备案。
采购计划的“备案编号”作为实施采购、资金支付的唯一标识。计划备案后原则上各申请采购单位不得再对采购预算、品目和执行采购时间进行变更。招标中心严格杜绝无经费和采购计划的采购(急、重、险、难项目除外)。
第十七条 组织实施采购。招标中心接受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有条件的采购项目组织实施采购。
(一)项目申请及采购文件编制和公告
项目承办单位填写项目采购申请表,附项目论证、采购需求、技术参数以及评分标准等基本资料提交归口主管职能部门审核,审核批准后由各归口主管职能部门报招标中心。招标中心不直接接收各项目申请单位的采购申请材料。
委托代理机构采购项目由招标中心按程序报批后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并发布采购公告实施采购。
校内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由招标中心提出建议报相关部门会审,项目承办单位在招标中心指导下编制采购文件,经相关部门会审。报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批,重大项目由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采购文件必须在公共媒体或校园网发布采购公告实施。公告发售标书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评审时间自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二)项目评审及评审结果公告
1.代理机构组织项目:招标中心监督专家抽取和评审的监督。各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委派一名项目技术代表参与项目评审。评审由代理机构按照国家省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评审结果报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由代理机构发布成交公告。
2.校内采购项目:审计处会同招标中心根据项目情况抽取评审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项目承办单位可委派一名项目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的通知离开标时间不超过24小时。评审委员会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重大项目评审专家委员会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审组长(项目承办单位成员不能任组长)由评审委员会推荐产生。
项目评审在组长主持下,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的评审办法,独立负责地开展。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情况完成评审报告报招标中心。
评审结果在公共媒体或学校校园网公告栏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
对公示无异议的评审结果由招标中心发起,经项目承办单位、项目归口主管职能部门、审计处、财务处、监察处、评审组长等知会。一般项目由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副组长审批,重大项目还需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原则上由第一候选供应商成交。招标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发布成交通知书。
(三)合同签署与履约验收
1.项目承办单位或归口主管职能部门根据成交(或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组织项目采购申请单位与供应商商议拟定书面采购合同。合同审核和签批程序按《乐山师范学院合同管理办法》(乐师院〔2016〕128号)办理。
合同一式八份,成交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学校办公室、财务处、招标中心、项目采购单位、归口主管职能部门各一份。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由招标中心及时在采购执行系统完成合同公告及备案。
2.项目承办单位负责按合同接收采购货物并进行初验收,接受培训并进行试运行,初验收、培训、运行都应有详细记载。试运行合格后由归口主管职能部门组织最终验收。具体验收办法由各主管职能部门按《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制定并执行。
3.项目承办单位在验收完成后按合同约定时间负责完成资产入账并按学校财务制度审批报账等工作。第二次付款及质保期满后的保证金支付交各归口主管职能部门签字后按财务规定报账。
4.政府采购网上竞价采购或商场直购项目完成后由归口主管职能部门组织按中标结果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组织申请采购单位验收、资产入账工作。财务报账支付工作由归口主管职能部门按财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采购文件管理
招标中心负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对学校采购档案进行管理。各项目承办单位应协助招标中心完成采购档案资料的收集。
项目履约完成后招标中心所有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移交学校档案馆保管。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十九条 质保与维修维护
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服务、工程等项目质保和维修维护在合同履约期内由项目承办单位依据合同执行。合同履约期外的故障维修维护按业务归口主管职能部门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招标中心应当建立健全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明确采购与招标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制定内部工作人员业务定期培训、考核、轮岗交流和不相容岗位职责明确区分制度,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在采购与招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向监察处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级领导、项目申请单位、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监督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采购与招标工作中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保守秘密,清正廉洁。对影响采购公平公正以下任何情形,纪检监察和人事部门按照《乐山师范学院行政事故界定标准及处理办法》(乐师院〔2013〕7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1.各级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采购活动,不按程序口头要求招标中心违规采购操作;
2.违反采购工作程序,暗箱操作;
3.泄漏标底或在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施工单位串通,高估冒算,有意多付款项的;
4.接受供应商给予的钱物、支付凭证或有价证券,接受宴请、安排旅游和各种娱乐活动的;
5.不正常履行职责或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导致采购商品不符合要求,以次充好、质次价高或假冒伪劣的;
6.以各种理由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的;
7.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报的;
8.遗失、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
9.项目承办单位未进行集体讨论或违反集体讨论程序,私自篡改招标采购文件的;
10.项目承办单位无正当理由拒收或故意刁难商家的情况;
11.未经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而私自变更由评审委员会推荐确定的成交单位,以及有关采购与招标工作的决定事项的;
12.其他有关违反采购与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使用捐赠资金采购设备,捐赠方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承办单位审核施工单位或供应商符合相关要求的,按学校与捐赠方签订的协议办理,并将具体情况书面交招标中心备案。但不得违反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遵守相关纪律。
第二十四条 对应按本规定施行集中采购而未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学校审计部门对有关单位提供的审计资料不予受理,财务部门不予支付该项目的各种款项。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招标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乐山师范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试行)》(乐师院〔2011〕1号)和《乐山师范学院设备采购工作实施细则》(乐师院〔2012〕25号)文件同时废止。
乐山师范学院
2017年4月5日
乐山师范学院办公室 2017年4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