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
川财采〔2022〕122号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及评审专家: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维护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价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价工作,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提升政府采购整体效能的重要手段。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统筹规划、公正高效、动态管理、强化运用的原则,充分调动各类主体参与、配合本级政府采购活动评价工作的积极性,推动评价工作顺利开展。
二、评价方法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价工作,是通过建立综合性的指标体系,采取量化、比较的方法,公正客观的评价在我省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一定时期内的行为表现。形式上分为日常评价与专项评价。
日常评价,主要依托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开展,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的日常工作数据,以及财政部门、采购人、评审专家的信息反馈自动生成评价结果。
专项评价,是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实施重点监督抽查。
三、评价内容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设施、设备等场所条件,内控制度建立执行情况,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贯彻落实情况,预算资金节约情况,采购效率,满意度评价,投诉举报,处理处罚等。
供应商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合同签订、履约情况、满意度评价,投诉举报,处理处罚等。
日常评价涉及的指标体系由四川省财政厅统一制定。专项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自行组织,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定相关指标体系。
四、结果运用
评价结果将向社会发布。引导政府采购相关主体查询使用评价结果。鼓励采购人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结果作为
选择代理机构的参考依据;鼓励采购人、评审专家将供应商评价结果作为邀请、推荐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参考依据。
五、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应当将评价工作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对结果良好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优化检查频次,对结果较差的予以重点关注,及时查处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川省财政厅
202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