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省级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方式应严格依法适用,采取市场调研、专家论证等方法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实事求是,更加充分体现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
市场调研、专家论证应根据采购实施的不同阶段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下同)组织。
本办法所指专家应当熟悉相关领域的政府采购市场情况,原则上是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第三条 采购人应尽早规划和安排其采购项目的实施,及时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自行组织采购活动,以保证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必要时间,避免影响政府采购方式的依法选择。
第四条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相关规定适用采购方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方式的变更是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或者评标期间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政府采购方式,或者需要变更已批准的采购方式。
第二章 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主体及方式
第六条 政府采购方式的变更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填写《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简称《申请表》,下同),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
采购人自行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提出书面申请。
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变更条件及申请
第七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条件申请的采购项目,除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明确规定外,应按《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规定,在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公告,充分征集潜在供应商。
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条件申请的采购项目,需通过市场调研、专家论证及其他方法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条件申请的采购项目,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条件申请的采购项目,需通过市场调研、专家论证及其他方法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
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条件申请的采购项目,需明确申请采购计划时间、采购人委托和计划使用时间,以及能够证明紧急需要的文件及相关书面材料。对于有明显不合理时间要求的,或因故意拖延等不合理因素造成采购时间不足的,不在本条款所列范围。
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条件申请的采购项目,需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条件申请的采购项目,除因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明确规定外,应按《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在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充分征集潜在供应商。
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条件申请的采购项目,需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
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条件申请的采购项目,需提供能够有效体现“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的证明材料,以及原项目的采购合同复印件。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原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需通过市场调研、专家论证及其他方法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申请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的,应与《申请表》同时向省财政厅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和文件规定、市场调研情况、专家论证意见及其他有关材料,具体要求见第七条至第十条。
第十二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因参加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需要改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申请人应当先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认真核对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确保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然后提出变更采购方式的申请。
第十三条 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需要改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比照上一条规定执行。并同时提供评标委员会签字确认的招标文件是否具有倾向性和排斥性的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采购过程中或者重新采购过程中申请变更已批准采用的政府采购方式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三条规定重新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原已获批准的《申请表》复印件。
第十五条 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及处理方法在招标文件中事先作出明确规定。
第四章 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审批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的审批,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的原则,同时充分考虑实际工作情况和需要。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收到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后,应当及时予以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予以受理并尽快批复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不予受理并及时予以退回或者通知申请人修改补充。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审批时间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市(州)财政部门可以授权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审批事宜。
第二十条 各市(州)财政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四川省财政厅 川财采[2007]31号 2007年10月31日发布)
附件: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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